第二十五条 不得用该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资金的运作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克州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对各县(市)、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政府要明确专人跟踪监管项目建设资金运作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项目财务监管。一经发现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等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纠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各县(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拨付贷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设施农业建设程序的;
(三)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四)资本金未按比例和本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第二十九条 克州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各县(市)若不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领导小组可责成克州财政局通过预算扣款,追缴还贷本息。
(二)各县(市)承诺的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将停止或取消就此项目向农发行克州分行贷款的申请,由此与农发行克州分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纠纷由项目县(市)承担。
(三)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贷款资金、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未专款专用的,除追回骗取、挪用的贷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责令整改,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五)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拨付贷款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