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指导下级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均可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二)违反各种资质管理、人员注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并公示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第七条 投诉举报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走访等方式。投诉举报人应当表明真实姓名、住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有效线索。
第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以阻扰、拒绝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九条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五)信访终结的;
(六)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受理的;
(七)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条 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决定受理机构。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统一负责投诉、举报、登记工作。投诉举报受理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一般应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处理。情况特别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的,可以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及受理投诉举报调查组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