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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五)具有赴云南、都江堰、新疆等对口支援地区和赴本市农村学校支教工作经历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六)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在教育教学中违背师德的,坚决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三、组织领导

  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在市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公务员局、市教育工会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人社局、公务员局应重视特级教师候选人推荐工作。

  四、评选表彰办法、程序和审批手续

  (一)人选的推荐和评选要注意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向中小学幼儿教师倾斜,向条件艰苦的地区、学校倾斜,各区县第一线教师推荐人数不得少于该区县送审推荐总人数的60%。

  (二)评选表彰特级教师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特级教师的条件,认真、慎重地进行,确保评选质量。应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提名推荐、考核评审,最后由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各区县上报推荐人选前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要求进行。

  (三)市教委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学校等单位,将推荐人选报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评审推荐(每个单位原则上推荐1人)。经评审符合该区推荐条件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上报至市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上述单位的人选不占该区指标。

  (四)市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成立市特级教师评审学科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市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学科组的评审推荐意见,确定特级教师人选,并在上海市教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材料要求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包括《上海市特级教师推荐名册》、《上海市特级教师推荐情况表》、《上海市特级教师呈报表》(可从上海教育网http://www.shmec.gov.cn下载,A4纸规格,一式3份,名册和情况表同时报电子版)及推荐人选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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