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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对讲机、公众移动通信室内分布系统及其他无线电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提交《无线电台站核定表》;

  3.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除外);

  4.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份),(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6月21日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发布)第二十条;《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9号)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委托广播、电影、电视部行使有关无线电管理职权的通知》(国无管〔1996〕8号);《关于同意组建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的批复》(粤府〔1989〕131号)。

  六、申请表格

  (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二)填写与各业务相对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1.《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

  2.《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

  3.《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

  4.《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

  5.《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

  6.《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

  7.《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

  8.《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9);

  9.《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技术资料表》;

  10.《直放站技术资料表》;

  11.《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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