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区县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的通知
(沪工总法〔2011〕145号)
各区县总工会: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关系三方《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会干部队伍职业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探索力度,进一步加大指导服务基层工会的工作力度,全面完成“两个普遍”的目标任务,经市总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建立区县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职指导员的主要任务
1、建立区县集体协商工作档案;
2、指导、帮助、督促基层工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
3、直接参与重点行业和区域的集体协商工作;
4、受聘担任职工方集体协商顾问或协商代表;
5、培训职工方协商代表及街镇集体协商指导员;
6、调研总结集体协商典型经验;
7、完成区县总工会制定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专职指导员的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于、敢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制度、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分析思辨和处理问题能力;
4、有工会或人事管理、劳动保障、司法、律师等相关工作经验;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3岁。
三、专职指导员的来源、规模和选聘
1、人员来源:主要从企事业和机关的离岗、内退及退休人员中选聘,原则上以退休返聘人员为主。
2、人数规模:每个区县3-5名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全市总数不超过80人。
3、选聘方式:市总工会成立公开招聘小组,制定招聘规则,实施统一招聘;拟聘人员主要通过区县总工会推荐与个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经过条件初审、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
四、专职指导员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