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一)待报废、需大修等病险仓房(油罐)仍在存储粮油的行为;

  (二)擅自改变粮仓建筑结构以及立筒仓、浅圆仓进出仓工艺的行为;

  (三)直接利用包装仓储存散粮或超设计标高、超设计仓(罐)容存储粮油的行为;

  (四)未执行储粮化学药剂专仓储存,双人、双锁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未执行粉尘爆炸作业环境有关机电设备配备和操作规定的行为;

  (六)未执行粮油进出仓作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七)未执行烘干机等大型机电设备操作规程的行为;

  (八)未执行熏蒸作业、登高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

  (九)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

  (十)未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资质和持证上岗规定以及用工未经安全培训的行为;

  (十一)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不完善,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的行为:

  (十二)未给职工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

  (十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行为;

  (十四)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应急装备不落实的行为;

  (十五)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行为;

  (十六)露天储粮设施、简易粮仓、出租设施等管理措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整治不规范的行为;

  (十七)进出仓作业、收购现场、熏蒸作业、油脂浸出车间等重要环节管理措施不严密,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的行为。

  四、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2年5月上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翔实记录工作过程,对于排查出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挂牌督办。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其中:对于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粮油仓储企业,不得安排其承担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和加工任务,已经安排的,要立即停止并调出库存政策性粮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