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包括25平方米),由拆迁人在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平方米;大于25平方米的,由拆迁人在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按评估标准补偿给被拆迁人。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在同一规划区范围内、同类地段安置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房屋结构、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不低于原标准的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不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为公有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条 拆迁被拆迁人购买或者建造的享有国家或者单位补贴的房屋,拆迁人按照有关各方的投资比例分别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人发给搬迁补助费100元。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10天搬迁的,每户奖励600元;提前5天搬迁的,每户奖励400元;按期搬迁的,每户奖励200元。
凡被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迁补助费和奖励费。
在协议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向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不足半月不予计算,超过半月按一个月计算)。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用房,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为主。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到期必须腾退周转房。
在过渡期限内遇有冬季取暖期的,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采暖补助费,其标准每个取暖期500元。
第四十三条 住户从搬迁到安置完毕,整个时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