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九)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体外循环设备仪器使用登记制度,保证耗材来源可追溯。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体外循环耗材。
3、建立体外循环病例档案登记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
1、三级心脏手术体外循环技术培训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心血管病专科医院。
(2)具备体外循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四级心脏手术体外循环技术≥300例。
(3)至少有3名具有体外循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导医师至少1名。
(4)承担过与体外循环技术相关的国家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
(5)具有与开展体外循环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辅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2、四级心脏手术体外循环技术培训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心血管病专科医院。
(2)具备四级心脏手术体外循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体外循环心脏手术总数≥1000例。其中,每年完成四级心脏手术体外循环技术≥300例以上。
(3)至少有3名具有四级心脏手术体外循环技术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导医师≥2名。
(4)具有与开展体外循环技术培训相适应的教辅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近3年承担过全国性体外循环学术会议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拟从事体外循环技术工作的医师,需在培训基地接受系统培训并达到以下要求:
1、拟从事三级心脏手术体外循环技术工作的医师,需在培训基地接受至少6个月系统培训。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三级心脏手术体外循环技术≥50例,并经考核合格。
2、拟从事四级心脏手术体外循环技术工作的医师,需在培训基地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三级及以上心脏手术体外循环技术≥100例,其中四级心脏手术体外循环技术≥30例。
3、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对实施体外循环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估与准备、体外循环技术方案的制定、术中处理、心脏停跳与复苏处理以及患者送到重症监护病房后的随访与相关处理等,要有完整的记录并经上级医师认定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