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佛府办[20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转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10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运用就业专项资金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加大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吸纳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补贴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首次申请不限)。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当在每季度15日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单位有关证照;2.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3.与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它招募证明、工资支付凭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备案证明;4.社会保险缴费证明;5.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在登记补贴记录后退回,下同)、《毕业证书》(以下无特别注明的,只需提供经申请单位盖章确认与原件相同的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6.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须经户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符合申请条件的外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由高校就业管理部门提供证明材料;7.《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8.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