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职业介绍补贴按季结算,机构应在每季的10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资料:1.《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2.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3.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用人单位加具意见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回执》;5.《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6.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其他办理程序与第一条第(一)项相同。

  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

  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区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各项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临时生活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定。

  申请临时生活补助,应向户籍所在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只限首次申请时需带原件校对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3.《生活补助申请表》;4.低保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居(村)委会出具的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合格的申领补助名单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 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从下月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逐月支付临时生活补助,同时在申领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并逐月对申领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助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领取临时生活补助:1.实现就业;2.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后继续冒领临时生活补助的,按冒领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扶持2011届及以后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已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除外),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

  (一)用人单位补贴资金支付。本市所属企业(含中央、省属在本市的企业,毕业生自主创办的经济实体)招收高校毕业生,本市就业见习单位提供就业见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属的区享受各项扶持政策,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岗前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见习基本生活补贴等资金由所属的区支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