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内容
(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1.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相对集中管理模式。在完善和规范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制的基础上,针对中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任务重、管理跟不上的状况,积极推行相对集中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履行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并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水利建设项目类型多、任务重的县(市、区),县级项目法人可组建若干工程项目部,分担建设管理职责。县级政府应建立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发改、编制、财政、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组成。设区市本级可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相应的项目法人单位。
2.小型和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农民自治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受益农民在小型和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主导地位,落实喷微灌、分散式农村饮水工程等小型和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推行农民自治的管理模式。项目建设管理方案经村委会提议、村民代表会决议后,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执行过程和实施结果要予以公示。省水利厅要研究制订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3.探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在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同时,积极探索代建制建设管理模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研究确定政府投资水利项目代建单位资格条件,审批设立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
4.强化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与安全责任约束机制。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各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上一级机构对下一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具体分级责任和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研究制订。市、县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水利建设任务情况配备必要的人员。各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5.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加强市场主体监管,完善落实市场主体行贿犯罪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制度,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在浙江境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资格;全面实施在浙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情况公示制度。完善省、市、县三级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推动水利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