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1.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1)贯彻《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加大阶梯水价的实施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2)强化收费征管,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3)加快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脱硫设施、达标排放且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给予脱硫加价。(4)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
(1)各地区每年要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节能减排项目投资的贴息、补助。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2)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使资金使用能效最大化。(3)完善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4)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5)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
3.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的政策。
(1)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2)税务部门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企业,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手续,切实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环保设备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3)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费用的合理支出,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4)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大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
(1)将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各地区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以区编委批复文件为准,各地区要对应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模式,成立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并明确综合协调部门。(2)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区抓好本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节能减排绩效考评办法,将当年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地区及重点单位,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定任务、定要求、定责任,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定期公布各地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3)各地区要将责任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重点企业。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凡是没有完成节能目标的政府、企业、个人,一律不得参加各类年度评奖;没有完成节能指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各种年终考核奖励。(4)各地区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