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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2〕2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阿坝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

  一、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起草自治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阿坝州政府令第15号)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阿坝州政府令第29号)。

  二、审查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州政府各部门、省州双属领导机构、州政府直属事业机构代州政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州政府后,由州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交由我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审查程序

  起草单位的起草工作完成后报送州政府(注:包括送审报告、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立法依据、参考资料等一式十份)--州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示交办--法制办综合科接件并对交办件的相关附件进行登记--法制办主要领导批示--业务处室牵头办理,起草审议报告--法制办主要领导签发--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报州政府批准。

  四、审查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1.制定主体应是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

  2.实施主体应是州政府(办公室)或州政府各部门、省州双属领导机构、州政府直属事业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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