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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督查督办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办原则。督促全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坚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同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二)分级负责原则。上述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由厅督查办和各市局分别承担。厅督查办对由厅本级承担的事项及各市局承担的督查督办事项负责;各市局督查办对局本级承担的事项及辖区县局承担的督查督办事项负责。督查督办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发挥整体督办效能。
  (三)实事求是原则。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情况,防止以偏概全,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确保督查督办工作质量。
  (四)注重实效的原则。督查督办工作要注重实效,着眼于及时有效,扎扎实实地解决实际问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下达任务。厅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根据上级文件、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及时提出年度督查内容,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报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同意后立项督查。其他督查督办事项应视上述会议决定方可确定立项。厅督查办根据年度督察方案及专项督查决定以督查通知单形式(详见附件)向相关承办处室下达督查任务通知书。对涉及多个单位的督办事项,须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实施,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报告。厅督查办对列入督查的事项进行登记备查。
  (二)实施反馈。对于已立项的督查督办事项,所涉及的责任单位或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制定工作计划,通过在厅政务办公内网督查督办系统填报或纸质材料呈送等形式,适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问题、意见或建议。有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办理或需要转其他部门办理的,应即时通知督办单位并解释原因,督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承办部门。督办事项有具体办理时限的,承办部门应在该时限内办结;无具体时限要求的,一般视为在一个月内办结。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办结的,由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厅督查办提交厅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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