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属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中应当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
(一)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国家、自治区用地定额和控制指标的项目;
(三)国家、自治区还没有出台用地定额和控制指标的项目;
(四)同一单位(或项目)近三年已两次以上(含两次)占地建设的项目;
(五)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规定的限制类项目和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的高排放高耗能和产能过剩的项目;
(六)耕地占补不能在本市范围内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尚未落实的项目;
(七)拟占用耕地比例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控制的项目;
(八)与同类先进或领先项目相比,用地规模明显偏大的项目。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实行分级管理,实行谁预审谁论证。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由规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论证。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2008〕41号文件办理,由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论证;其他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论证。
四、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在建设项目用地方案、用地预审报批材料编制基本完成,拟申请预审之前,建设用地单位应当编制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向负责项目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论证申请。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可以委托有土地规划资质的土地规划机构编制。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在论证规划修改方案时一并进行用地预审论证。
五、负责论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单位的论证申请后,应当组织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专家、建设项目行业专家、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进行踏勘和论证。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遵循行政管理与技术审核相分离的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土地规划资质的机构实施论证具体工作,接受委托的土地规划机构在论证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论证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实施论证具体工作,但建设用地单位已委托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代理办理用地预审手续的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