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个人销售住房享受税收政策问题
(一)个人对外销售普通住房,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个人转让符合免税条件住房的,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缴营业税手续。
1.售房人申请免缴税款的申请书(式样暂由各市、州地税局制定);
2.售房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当场核对后退还原件);
3.证明售房人购房时间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4.载明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有效凭证(据、票)的复印件;
5.住宅项目容积率证明材料(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新批住宅项目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个人申请差额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售房人申请差额纳税的申请书(式样暂由各市、州地税局制定);
2.售房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当场核对后退还原件);
3.售房人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售房人原购房合同或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个人转让住房时,不能提供免税或差额纳税相关材料的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按销售非普通住房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免税或差额征税事项。地税所(征收分局)按上列(二)、(三)、(四)项要求,初审有关材料,报县级(本级)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办理。
四、关于普通住房购买时间的确定
(一)凡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的住房,以购房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购买普通住房时的有效凭证(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有效据、票)记载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二)凡在2005年6月1日后购买的住房,以购房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房地产和规划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与协调,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采取必要的便民措施,进一步改善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