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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11]21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各项惠民利民政策措施的重要载体。 为全面推进我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我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小、散、无”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就业优先发展战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以提供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为出发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内容,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根据公共服务需求,制定建设标准,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省、州(市)、县(市、区)分级负担,因地制宜,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整合资源、综合利用。 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完善服务体系,实现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资源共享,提高服务平台使用效益。
  --规模适度、功能完善。 注重实用性与前瞻性,做到建设规模适度、布局合理。 突出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可及性,做到功能完善、服务便捷,全面落实便民惠民政策。
  (三)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省所有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完成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服务队伍配置合理,服务信息化便捷高效,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基本实现,形成较为完善的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全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四)加强服务平台建设。 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实施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是服务场所建设和设施配备。服务场所建设包括就业、人力资源市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服务大厅和创业、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农民工综合服务等专项服务区;设施设备包括计算机、大屏幕显示、自助查询、档案管理等服务设备。 服务场所建设规模原则上根据服务对象人数进行合理安排:县级2000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乡镇级不低于300平方米。 村委会(社区)可根据辖区内人口和服务量,设立服务站。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与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综合考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筹推进,具体建设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2011 年开始,每年安排20 个左右县(市、区)和250个左右乡镇(街道)实施建设项目。 到2015年,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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