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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五)加快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到2015年,实现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五级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业务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就业服务、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医保异地就医等统一的网络服务,构建方便高效、安全可靠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网络。
  (六)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到2015年,全面实现社会保障卡在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事人才、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等方面的应用,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卡在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加快发放社会保障卡,实现全省“一卡通”。
  (七)加强服务标准化建设。 围绕统筹城乡就业服务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加强公共服务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公共服务功能,适应不断增长的就业、人才、社会保障服务需求。 要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做到在全省范围内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的规范统一,努力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八)加强服务队伍建设。 合理配置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人员,乡镇(街道)原则上每6000名左右服务对象应配置1名工作人员,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村委会(社区)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管员制度,每个村委会(社区)至少设置1名协管员,可由村委会(社区)干部兼职从事服务。 加强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管理,实现一岗多责、一专多能。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迫切需要,是做好基层就业服务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条件。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列入本地“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 各地要加大投入,做好人、财、地、物等方面的基础保障,并将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各级政府的重点工程,实施重点督办,确保服务体系建设顺利推进。
  (十)明确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落实。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制定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确定年度实施计划。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体系建设计划、项目申报、项目综合协调和跟踪督导;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审批、安排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安排项目建设和配套资金;审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 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力推进,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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