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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4.查企业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1.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厂原材料质量检验检查使用情况;

  2.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品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等,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检验出厂和伪造检验数据等行为;

  3.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混凝土产品生产的各种材料配合比与提供给甲方(施工方、业主方、监理方)的设计配合比是否一致;

  4.重点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设计配合比要求组织生产。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自查阶段(2月15日至2月29日):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应对照检查内容,认真、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

  (二)检查阶段(3月1日至4月15日):在自查整改基础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对辖区内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予以检查,并抽查企业资质条件和履行质量职责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到位,切实消除隐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督查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组织督查小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督查工作,对各地、各单位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予以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对辖区内所有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各生产点逐一开展抽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坚决依法查处。

  (二)经查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已经用于或正在用于项目建设的,必须立即逐一书面通报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管部门。

  (三)各地在检查结束后,应将辖区内每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各生产点分布情况、资质等级、生产情况、检查情况等予以汇总,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形成汇总表和检查情况报告,于4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要情况、大案要案应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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