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计划生育协会
1、积极开展“幸福工程”工作,利用母亲节等开展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和服务活动,加强项目指导,确保“幸福工程”项目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
2、加强预防艾滋病和青少年健康的宣传力度。
3、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等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4、认真指导基层协会参与村民自治,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
(三)市卫生局
1、做好医疗、妇幼保健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开展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宣传、咨询工作,做好预防出生缺陷、性病、艾滋病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协同计生部门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治疗工作,并将开展活动情况报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农村二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家庭(含少数民族三女结扎户)在市、镇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孩结扎证》、《二女上环证》等证明减免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入住惠民医院病床。
(四)市财政局
1、指导各基层财政部门将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合理安排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达到省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投入标准。指导各基层财政部门落实上级转移支付经费按规定比例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2、协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完善各项事业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市教育局
1、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做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性健康教育等,并纳入初中以上学校的教育内容和教学活动中。
2、落实教育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好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农村二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家庭(含少数民族三女结扎户,以下简称农村“两户”)子女报考普通高校时按政策加分照顾。在全省实施的教育扶贫移民工程中,优先照顾农村“两户”子女。
3、督促各学校、幼儿园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新生入学、转学手续时,须核查其父母(监护人)现居住地镇(区)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及时告知现居住地镇(区)计划生育部门。
(六)市民政局
1、在办理收(送)养子女手续时,须核查收(送)养人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镇(区)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每季度将办理收(送)养子女的有关信息反馈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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