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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地、各单位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或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中旬)
  各地、各单位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项目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建筑施工的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8月中旬~9月上旬)
  各地、各单位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并于9月1日前报送我厅。我厅将在第二、三季度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检查,并召开专题会议,及时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对相关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五、工作措施
  (一)开展自查自纠。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项目100%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做到隐患整改“五到位”,并建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自查台账。严格执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351号)。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总体方案》(黔安办〔2012〕1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县(市、特区、区)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项目100%开展检查。市(州)住房和城乡部门要对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全面督查,并对所监管项目进行100%检查。我厅将在第二、三季度对市(州)开展重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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