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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3.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文明示范岗”、“职业病防治周”、“119”消防日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开展企业班组建设,完成班组建设目标、任务。加强安全教育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教育设施设备。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深化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4.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费用列入标外管理,招标时不得删减,分期足额支付,由施工单位专款专用。督促承包单位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要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5.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要及时报所在区(县)和乌鲁木齐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通报可能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运用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完善企业相关信息数据录入,开展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的应用,形成安全隐患企业自查-上报-政府监督指导-企业整改-整改效果评价和反馈的完整的闭环管理,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将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信号接入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
  6.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指定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配备救援装备,建立应急资源数据库,储备应急物资。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报备和修订工作。针对极端天气特点,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1次综合演练及不少于1次的专项演练。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高危企业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落实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
  (一)2012年,市人民政府对8个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属25个委、局、办和7家国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与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行政正职)签订《乌鲁木齐市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签订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为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控制指标,将市属委、局、办分为重点考核部门和一般考核部门。重点考核部门为: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农牧局(兽医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建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国资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般考核部门为其他的市属委、局、办。
  五、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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