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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14号)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样(略)
  2.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略)
  3.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
  4.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
  5.纳税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略)
  6.集团用户认定申请表(略)
  7.单张开票限额上限标准及应急开票时限表(略)
  8.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略)
  9.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
  10.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
  11.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略)
  12.发票缴销申请表(略)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以下简称通用机打发票,票样见附件1)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通用机打发票,是指在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通用机打发票应当使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发票管理系统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开发和维护。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通用机打发票的印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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