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1.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以学习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主线,大力宣传并深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岗前培训、专业培训和全员培训,严格入场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职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和队伍整体水平。
2.深化企业安全达标。以贯彻执行《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为重点,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大力推进企业达标、管理达标、岗位达标各项工作,继续抓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和示范引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有序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工作。
3.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是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的基础保障,各级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专职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备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的人员,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强化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切实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监管水平,增强监管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不断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1.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建筑市场是建筑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与现场关联度高,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将直接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甚至埋下重大隐患,各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对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强化市场准入和准入后市场行为规范的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在企业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并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在施工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给予严肃查处,切实建立市场与现场并举,准入与清出并重的综合监管机制。
2.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各级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对责任企业及责任人员查处的规定,按时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资质和责任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责令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该罚款的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员,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该责令停止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该吊销岗位证书的吊销岗位证书,该罚款的罚款,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