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年8月5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完善博士后制度促进博士后事业发展的意见》和《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有关要求,结合重庆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造就一批跨学科、复合型、创新型高层次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是指在重庆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园区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按规定程序招收,经批准进入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置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评估,博士后进、出站审核,博士后资助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或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情况,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承担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评估,办理博士后进、出站和流动手续等工作。
第六条 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地区、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需配备专门的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负责本地区、部门或单位博士后服务工作,协助联合招收博士后的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