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验收人: 被验机构签章: 附件四: 广东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问答 一、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人已缴付保费,并在保费资金全额到达保险公司保费银行账户后才能出具保单。 二、实行“见费出单”制度有什么作用? 实行“见费出单”制度,使保费资金及时、全额流入保险公司账户,有效防止保费资金被截留、挪用和盗用,解决保险公司虚挂应收保费问题,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见费出单”制度适用什么业务范围? 在广东(不含深圳,下同)销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均应实行“见费出单”制度。个人及团体业务由于加保或被保险人信息变更导致保费增加的,暂不实行“见费出单” 制度,严禁保险机构将正常承保业务作为加保业务,变相违反“见费出单”制度。保险公司开展的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社会补充保险业务暂不实行本制度。根据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标准》第五条规定,农村卡折式意外险业务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标准》的各项要求,因此,农村卡折式意外险业务推迟至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见费出单。 四、电话、互联网销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是否适用“见费出单”制度? 适用。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销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均应实行“见费出单”的规定。 五、学平险业务在“见费出单”制度下如何操作? 鉴于学平险业务具有保费低、地域分散的特点,学平险业务可由营销员收取现金并全额缴入保险公司保费银行账户后,出具保单。 六、期缴业务如何确认保费已到账并出具保单? |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
相关文章 |
|
|
濠电姷鏁告慨鐢割敊閺嶎厼绐楁俊銈呭暟缁憋箓鏌涜椤ㄥ懐澹曡ぐ鎺撶厸闁搞儯鍎遍悘鈺呮煠缁嬭法绉洪柟顔筋殜閹粙鎮介悙鍏夊亾婵犲洦鐓曢悗锝庡亝鐏忓灚绻涢幋鐘虫毈鐎规洦浜濋幏鍛村捶椤撶姌銉╂⒒閸屾瑦绁版い顐㈩槼閵囨劙宕橀钘変痪闂佹悶鍎洪崜娆愵攰闂備礁婀辨晶妤€顭垮鈧畷锟犳惞椤愶絽寮垮┑鈽嗗灥濞夋洜鑺遍崹顕呯唵閻熸瑥瀚搁懓鎸庢叏婵犲啯銇濇鐐村姈閹棃鏁愰崒姘兼綋闂傚倷鐒﹀鍧楀矗鎼淬劌绐楁慨妯垮煐閸ゅ秹寮堕崼娑樺妞ゆ洟浜堕幃妤€鈽夊▍顓т簻閳绘捁绠涘☉娆屾嫼闂佸憡绻傜€氼剟寮冲▎鎾寸厱濠电姴鎳庨崥鍦磼椤旇姤顥堥柡浣规崌閺佹捇鏁撻敓锟� 闂傚倸鍊搁崐宄懊归崶銊х彾闁割偆鍠嗘禒鍫㈢磼鐎n偒鍎ユ繛鍏肩墪閳规垿鎮╁畷鍥舵殹闂佺粯甯$粻鏍蓟閻旇櫣纾奸柕蹇曞У閻忓牏绱撴担鍝勵€撶紓宥勭窔瀵鎮㈢悰鈥充壕婵炴垶鐟$紓姘舵煟椤撶儐鍎戠紒杈ㄥ浮椤㈡岸宕卞▎鎴炴闂備礁鎼悮顐﹀礉瀹€鍕叀濠㈣泛艌閺嬪孩淇婇姘儓妞ゎ剙鐛榮ter@fsou.com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