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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粤保监办发[2010]133号)


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文件可到保监会网站查询)及我局相关通知下发以来,我省(深圳除外)多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能够按照要求开始开展案件责任追究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一、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报备和实施工作

  (一)各机构应当参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单位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公司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措施等。已制定责任追究办法的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完成修订工作。

  (二)各机构应在2010年7月1日之前,向我局报送本单位的责任追究办法备案。

  备案文件采取电子格式。请各机构将责任追究办法制作成PDF格式文件,发至我局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人的电子邮箱完成备案工作。

  今后责任追究办法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以前述形式向我局备案。

  (三)各机构最迟应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上述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二、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报告工作

  (一)报告工作开始实施时间、报告的方式及时限

  自2010年7月1日起,各机构开始向我局报送案件责任追究情况。

  报告采取专报形式,即发生了符合该机构责任追究办法问责标准的各类案件后,该机构就需要向我局报送责任追究情况的报告。

  各机构应当在做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的书面文件形式向我局上报报告,并同时将报告的电子版文件发至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其中,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包括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结果等,同时应附案件责任追究决定书复印件。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发案机构、涉案人员、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等。案件查处情况包括立案调查的机关及所采取的措施、涉案机构的应对措施、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等案件处理情况(填报格式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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