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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来宾市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各县(市、区)必须对辖区内的火电企业发电用煤含硫率、脱硫设施严格监管。
  4.2010年8月30日前,各发电企业要完成旁路烟道铅封工作。
  (二)控制非电企业煤耗量和高能耗产品产量
  实施重点企业燃煤锅炉(自备电厂)煤耗指标控制,采取经济杠杆,对锌、铅、电解铝等高能耗产品产量进行控制,使非电行业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达到自治区的控制要求。
  1.按照“自治区重点企业燃煤锅炉(自备电厂)用煤量控制指标”中允许的全年煤炭消费量的相关要求,来宾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2010年全年煤炭的允许消费量为3.5万吨,从9月起,每月10日前将前期生产用煤的详细情况信息报送市环保局,确保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与上年度持平。
  2.根据自治区工信委的用电分配指标,对锌、铅、电解铝等产品生产的重点企业产量(附件二)实施控制,各县(市、区)督促各相关企业根据2010年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指标和已实际生产产品产量核准还可进行生产的产量,自2010年9月起,每月10日前将产品产量控制详细情况同时报市工信委和市环保局,确保这些产品产量增加导致的二氧化硫年新增排放量控制在自治区的要求范围内。
  3.严格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控制高耗能产品增长。2010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必须将辖区内的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落实国家制定的差别电价政策的情况报告市工信委。由市工信委汇总上报自治区工信委。
  (三)坚决落实淘汰落后产能
  2010年9月30日前,市工信委对各县(市、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强2010年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资源〔2010〕263号)情况进行-次全面核查,坚决关停不符台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小铁合金、小钢铁、小炼焦、小水泥等企业,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县(市、区)要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相关手续,年底争取国家同意核算减排量32吨(附件三)。
  三、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将二氧化硫减排控制指标落实到各县(市、区)。
  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全年二氧化硫减排控制分解目标要求(附件四)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完成《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发〔2010〕53号)中确定的各县(市、区)二氧化硫减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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