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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组织建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对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充实干部职工队伍,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按照社企分开原则,行使好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按出资额依法享有出资人收益。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加快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办社力度,鼓励各类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综合服务中心、农产品经纪人通过资本联合、行业整合、业务合作等多种形式,改造重组基层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对新建(恢复重建)或改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登记注册。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

  七、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财政扶持
  从2011年起,州人民政府连续三年以国有资本金形式安排500万元,并在农口切块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构建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外销平台。在安排自治州农村市场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中小商贸企业等专项扶持发展资金中,将供销合作社作为承载主体,给予重点倾斜和扶持。
  八、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权益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和无偿占用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要根据供销合作社性质和开展业务需要,按原有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重建或给予合理补偿。对已经平调或占用的供销合作社财产,各级政府要予以纠正或给予合理补偿。
  九、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的遗留问题
  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新建和改造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市场和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予以优先、优惠支持。对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当地政府要尽快采取措施,抓紧消化处理。
  十、加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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