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五类医疗废物;
2.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3. 排查范围中相关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污水处理情况。
五、排查重点
(一)是否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
(二)各级医疗卫生及计划生育技术机构是否产生具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五类医疗废物的情况。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暂存设施或者设备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是否存在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为。
(四)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已取得环保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转让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污水进行处理,是否存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情况。
(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编制有医疗废物应急预案与风险防范情况。
(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是否进行严格消毒;是否存在未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情况。
(八)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职业个人防护情况。
(九)各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
(十)排查是否存在非法利用医疗废物生产絮用纤维制品、食品包装的情况。
(十一)大中专院校的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情况。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2年3月):宣传动员阶段
县区制订医疗废物处置排查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和培训会,进行部署,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大力宣传医疗废物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参与力度。
第二阶段(2012年4月):自查整改阶段
排查范围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