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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0年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2)行人少的街道减少一半路灯;每天23时以后关闭50%的路灯;除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外,每天23时以后关闭景观灯。(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政管理局)

  3. 交通节能工作。按进度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交通节能任务,9月份起对交通节能完成情况进行测算、检查督促,确保实现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6%左右,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2%左右,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油耗下降5%左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 商贸流通节能工作。按进度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商贸流通节能任务,引导大中型商场、超市和餐饮企业使用节能设施,确保其节能灯使用率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按进度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同比下降5%的节能任务,9月份起对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测算、督促检查,确保公共机构完成节能任务。(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6. 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1)确保完成14个减排项目建设(其中13个项目有减排量),力争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7994.5吨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委)

  (2)确保二氧化硫排放不反弹,在2009年排放量的基础上新增排放量不超过2.14万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节能减排停产、调产的企业排出停产检修的时间表,做出重点用能、高排放单位(企业)实施限电、停电干预措施的时间节点,由责任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存查;对一般单位(企业)实施限电、停电干预措施的,由县区主管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计划实施预警干预措施的对象(单位、企业)要积极配合,严格遵守限产、停产规定。对不配合执行限产、停产规定的,必要时采取限电、停电等强制手段来落实。

  五、调控对象及调控排序

  (一)调控对象

  1. 列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生产装置,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

  2. 拟建、在建和即将投产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二)调控排序

  1. 单位GDP能耗上升和减排任务不按进度完成的县区;

  2. 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减排进度与目标差距较大的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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