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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0年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3.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上升和排放超过限制目标的县区和重点企业。

  根据市统计局通报的月度、季度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列出下一步重点调控的县区和企业名单。

  六、调控措施

  (一)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及检修时间。

  (二)合理安排新建项目调试周期和投产时间。属于高能耗、高排放、低附加值的新建项目(能耗大于工业平均水平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06吨标准煤),推迟投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环评、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环评、节能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实行推迟投产。

  (三)提前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要求,列入今年淘汰计划的落后生产能力,坚决在9月底前全部关闭。未列入今年淘汰计划的,可适时提前关停,具体关停时间和数量根据预警级别确定。

  (四)对高耗能、高排放、低附加值产品实行生产控制。严格执行国家22种主要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限额标准的生产企业要及时采取生产控制,严格控制企业耗能上升。

  (五)实施限(停)电调控措施。对列入停产、调产计划的企业,不按时停产、调产的,及时采取生产用电限停措施。

  七、实施步骤

  列为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单位(企业)的,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公布;其他单位(企业)的,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确定、公布,并书面报告市节能减排办。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预警监测指标收集整理;

  (二)确定预警级别,发出预警信号;

  (三)根据预警级别采取调控措施;

  (四)评价调控措施效果。

  实行月度分析、跟踪监测结果,适时采取措施实施;同时要进行趋势分析判断,及时调整调控措施的力度。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是所辖行政区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市发改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市工信委统筹抓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列入自治区重点监控的重点耗能企业降耗任务;市环保局要统筹抓好污染物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确保完成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以及环保工程任务;市住建委要抓好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建筑节能减排和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任务;市商务局要抓好商贸流通业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商贸流通业节能减排任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抓好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任务。市统计局要加强能源统计、监测、预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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