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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客运机动三轮车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对违规转让的客运机动三轮车的管理

  经营者转让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的行为,违反了《钦州市城区三轮车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违规经营,必须退出经营。

  1. 受让方在2010年8月5日前退出经营的,由管理机关收回原车及相关证照,按如下处理:

  (1)一次性给予每车1.2万元的经济补助;

  (2)按原客运机动三轮车购置价格每年折旧15%计算,补给车辆残值。

  2. 从2010年8月6日起,管理机关检查发现经营者违规转让客运机动三轮车的;客运机动三轮车从业人员与驾驶员不是同一人累计达3次的,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营运证照,不予任何补助。

  (三)对违规更新的客运机动三轮车的管理

  2010年8月1日至25日,管理机关开展客运机动三轮车年度经营资格审验工作。

  审验内容包括: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客运机动三轮车进行检验;工商部门进行《工商营业执照》年审;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道路运输证》年审。

  1. 审验合格的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可以选择继续经营,也可以选择退出经营。

  2. 审验不合格的客运机动三轮车必须退出经营,由管理机关收回相关证照。经营者在2010年8月31日前交出原车退出经营的,按如下处理:

  (1)一次性给予每车1.5万元的经济补助;

  (2)按原客运机动三轮车购置价格每年折旧15%计算,补给车辆残值;

  (3)属于“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的,优先安排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4)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3. 不参加年度经营资格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不予任何补助。

  (四)对审验合格的客运机动三轮车的管理

  1. 审验合格的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可以继续经营至车辆报废期。在2010年9月20日前,主动退出经营的,向管理机关交出原车及相关证照,按如下处理:

  (1)一次性给予每车1.8万元的经济补偿;

  (2)按原客运机动三轮车购置价格每年折旧15%计算,补给车辆残值;

  (3)属于“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的,优先安排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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