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2.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9年(自购买新车之日算起)。继续经营的客运机动三轮车报废期满后,管理机关不予更新续营、不予经济补助、不予就业安置。
3. 对继续经营的客运机动三轮车,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管理:
(1)依法限载
继续经营的客运机动三轮车必须在2010年9月20日前,按照《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统一将车厢座位改装为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载客最多为2人(不含驾驶员)。从2010年9月21日起,管理机关对违反规定载客的客运机动三轮车予以查处。
(2)实施限行
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市区主要街道限制客运机动三轮车通行,并根据道路通行情况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原则,责任到人。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优化工作原则,按照方案要求,将工作责任分解到个人,严密组织实施,全面开展优化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市区优化交通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各工作组要在7月2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确保管理、补偿经费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优化工作的经费预算,划拨专项经费,作为开展优化工作的日常工作经费和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退出经营补偿费用,保障工作机构正常运转,保证主动退出经营的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能及时领取补偿,确保优化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要统一口径,把握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优化宣传工作,引导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主动退出,减少执法阻力,避免冲突发生,进一步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四)依法办事,维护稳定。
各有关部门既要严格执法,按照既定的政策办事,又要讲究工作方法策略,及时收集、研究各类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工作预案,坚决杜绝因工作疏漏、失误或方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加强沟通,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紧密的联系合作机制,集中力量,通力合作,形成优化工作合力。同时,要做好公交汽车线路调整、新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等工作,方便和满足市民出行,推动优化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