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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检(6月1日至6月15日)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年检内容进行自检,分别填写相应的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事务所所长对登记表中填报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2012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2012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2012年其他人员年检情况汇总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分别向注册地区县国税局、地税局的征管(税管)科报送。
  (二)区、县税务机关审核(6月16日至7月5日)
  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税管)科应分别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事务所将年检材料报送注税中心。
  (三)注税中心组织检查(7月6日至7月31日)
  注税中心对各单位已审核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有重点地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四)年检结果公告
  复查、检查结束后,注税中心在《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2012年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并将年检结果在有关刊物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通报各单位。
  (五)年检工作总结
  注税中心要及时汇总情况,对年检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征管(税管)科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有组织的做好年检材料的审核工作。
  各事务所所长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做好本所自检工作。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掌握政策规定,明确工作职责。对事务所年检材料的审核要做好记录,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事务所。
  各事务所要按照时间和内容要求报送各项年检材料。报送的《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2012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2012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2012年其他人员年检情况汇总表》,统一用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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