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内符合申请享受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的单位。

第二章 免税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免征增值税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范围,为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水泥、废渣砖(煤矸石砖、粉煤灰砖、炉渣砖、矿沙砖、灰砂砖)等建材产品。
  前款中的其他废渣,是指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6]809号)中除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高炉水渣以外的其他废渣。
  第四条 申请免税的单位,其申请免征增值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的综合利用产品;
  (二)必须获得自治区经贸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
  (四)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五)必须能独立计算盈亏;
  (六)企业销售该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普通发票;
  (七)用于该免税产品的进项税,不得从企业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企业销售该免税产品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第三章 免税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的审批权限为:纳税人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或增值税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增值税免税额3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的批文,要秒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上报备案的批文抄件,要附上企业有关申请材料及国税机关审核材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的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免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的单位,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免税范围和条件的,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二)企业申请免税应附报如下资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