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1、自治区经贸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以及有关认定材料(复印件);
  2、自治区或地、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委托的具有国家专业技术资质的省级产品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和综合利用掺有量分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财务核算资源(包括产量、销量、销售额、成本、利润等);
  4、基层国家税务机关的调查审核意见。
  (三)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可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办申请免税事宜。为确保代理申请的质量,企业所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经有审批免税权的国家税务机关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七条 免税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免税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批准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单位,应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如实按期向基层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接受基层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稽核检查和监督管理;地、市国税局要不定期进行抽查。自治区国税局对报经批准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单位和地、市国税局审批增值税免税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发现不符合免税范围和条件的或不按规定权限审批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处理。
  国家税务机关在不定期进行检查时,委托具有国家专业技术资质的产品检验部门对产品质量和综合利用掺有量进行抽检。
  第九条 各地、市、县国税局要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在每年二月底以前,应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情况表》(见附表),并附报免税产品的质量和综合利用掺有量等情况的资料。各地、市国税局于三月十五日前汇总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税务机关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增值税免税的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凡未按本办法及税法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报批手续的单位,一律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免税、超越权限审批免税,或者已经批准免税但不符合免税范围和条件,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免税的,一律取消免税资格,免税期内已免的税款如数追缴入库,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属于税务部门越权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