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科目考试场地的考试区域设置要求如下:
(一)科目一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的考试室内,考试设备间要实现物理隔离。考场明亮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暂时不能无纸化考试的,被考试人使用的课桌椅应符合要求,座位之间保持适当间距,做到环境安静、防止干扰。
(二)科目二、科目三(挂接农具)考试。考场图形、桩杆(桩位)、标线准确清晰,符合《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要求。
(三)科目四考试。考试道路应符合《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要求,同时须报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备案,相对固定的实际考试道路,距离不少于3公里。在考试路段起点和终点应设置明显的标志,通告来往车辆、行人注意安全。
第八条 考试机车应当保持外观整洁、性能完好、安全可靠。考试机车应当前后悬挂明显的考试机车标志,安装可供考试员使用的、有效的副制动装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员应当作出该拖拉机考试机车不准考试的决定:
(一)机车仪表工作不正常;
(二)脚制动不灵、副制动或手制动失效;
(三)方向盘游动间隙大于机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
(四)雨天雨刮器不灵、失效;
(五)转向、刹车灯不亮,夜间远、近光灯不亮或工作不正常;
(六)车门关闭不牢;
(七)未参加年检、投保交强险;
(八)套用拖拉机教练机车牌证。
第三章 考试秩序管理
第九条 考试员应当依照农业部、省农业厅规定的,熟练掌握考试业务知识,持有省级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拖拉机考试员证》。执行考试任务时,应当佩带《拖拉机考试员证》。
考试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兼职的,未取得《拖拉机考试员证》或已调离监理考试员岗位的,不得从事考试工作。
第十条 考试员应当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认真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定期进行考试工作量化分析,结合考试工作对被考试人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做到风纪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评判准确。
第十一条 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考试工作纪律,履行考试工作职责。
(一)按预约时间、地点准时到达考场,不无故迟到、拖延时间或擅自离开考场;
(二)按规定程序标准开展考试工作,不准擅自更改或减少考试项目、缩短里程或降低考试标准、影响考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