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用人工考试的,考试员应当检查考试机车,核准桩位、桩库设置形状和库位尺寸;
(四)考试开始,考试员进入监考位置。点名通知被考试人可以上机车接受驾驶考核。考试合格的签注《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出示《考试不合格告知书》,告知不合格原因,被考试人可以重新申请,10日后预约考试;
(五)被考试人考试结束,考试员通报考试成绩,讲评考试结果;
(六)考试员应于当日在浙江省农机监理办证业务系统中录入考试成绩。
第十八条 科目三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考试员审核被考试人提供的资料并确认其考试资格。被考试人提供的考试资料与科目二考试一致,考试员审核的资料也与科目二考试一致;
(二)考试员应主动告知被考试人可根据培训学习机型实际,选考挂接农具或田间作业。安排被考试人依次进入候考区,集中介绍考试要求,公布考场纪律,明确考试编组和上机车的次序;
(三)采用人工考试的,考试员应当检查考试机车,核准桩杆、桩库设置形状和库位尺寸;
(四)考试开始,考试员进入监考位置。点名通知被考试人可以上机车接受驾驶考核。考试合格的签注《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出示《考试不合格告知书》,告知不合格原因,被考试人可以重新申请,10日后预约考试;
(五)被考试人考试结束,考试员通报考试成绩,讲评考试结果;
(六)考试员应于当日在浙江省农机监理办证业务系统中录入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科目四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考试员审核被考试人提供的考试资料并确认其考试资格。被考试人提供的考试资料与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一致,考试员应当审核的考试资料也与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一致;
(二)考试员安排被考试人进入候考区,集中介绍考试要求,公布考场纪律,明确编组和上机车次序;
(三)检查考试机车,确认考试标志。考试员就座于考试机车副驾驶位置。没有副驾驶位置的,考试员应当始终处于能够观察到被考试人驾驶全过程的适当位置;
(四)考试开始,考试员点名被考试人可以上机车驾驶考核。在被考试人准备就绪后,发出“开始考试”指令;
(五)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中,考试员发出的考试指令应当清晰、规范、准确、恰当,语气平和。应综合考核申请人在准备、起步、行驶、停车四个阶段,对于驾驶姿势、安全意识、守法程度、观察能力、判断能力、预见能力、正确操作机械的七项内容及综合控制机械的能力(包括发动、方向、制动、换档、控速、会车、停车)表现进行评判。遇有特殊、紧急情况,被考试人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考试员应采取避险措施,保证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