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考试人或教练员对考试员执行考试程序、评判标准或作出的不予考试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考试结束后,向考试员或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反映、投诉意见。也可事后向市局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由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试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
公务员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浙江省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意见反馈制度。科目四结束后,考试员应签发《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意见反馈单》交被考试人。考试合格的被考试人,在考试合格2个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证》、《受理凭证》和《拖拉机驾驶考试意见反馈单》,到所在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领取驾驶证。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驾驶考试意见反馈单》统一保管,落实专人登记,作为对考试员工作实绩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试责任倒查机制。对驾龄在3年以内的驾驶人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由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审查事故当事人在受理申请、考试、发证、培训等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责任倒查,形成责任倒查书面材料,存入档案。
经倒查发现有档案不全、考试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考试场地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在办理服务大厅设立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受理考试投诉,查处违规舞弊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人考试、销分复考费,由所辖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必须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向被考试人出具一人一票的票据。
外籍及外籍转入的驾驶技能测试不得收取考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