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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冀建城〔2012〕238号)


石家庄、承德、秦皇岛、保定、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唐山、邢台、沧州市城管局,张家口市园林局,各设区市财政局,各有关直管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暨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冀办字〔2012〕24号)安排,现就加强我省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建设和管理好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条件。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目前,仍有部分省级风景名胜区没有编制总体规划,部分已经编制的规划存在水平低、无法指导建设和保护的问题,全省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整体状况欠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科学组织编制好风景名胜区规划。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把规划编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经费和工作责任,积极配合规划编制单位,提供必要的调查、测量数据资料,确保规划编制的质量。

  二、加快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进度。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的,要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编制工作;2000年以前编制的规划,要组织重新修编,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秦皇岛北戴河、苍岩山风景名胜区要在今年底完成总体规划修编任务。已编制总体规划的,要抓紧启动主要景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规划大纲编制工作,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已编制总体规划的,要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三、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质量。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必须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配备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地质地貌、动植物资源、环境保护和道路交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对各项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地安排。不得以旅游规划代替风景名胜区规划。总体规划应首先确定规划大纲,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大纲进行评审论证后,继续进行。总体规划成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应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并备案,不得随意更改。为保证规划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风景区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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