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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实施2010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实施2010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实施2010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办〔2009〕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继续实施。享受本通知和39号文资金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2010年我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未就业的2009届高校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我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未就业的2009届高校毕业生)。在国家、省和市没有出台新的高校毕业生资金扶持政策之前,我市高校毕业生资金扶持政策按本通知和39号文规定执行。

  二、在珠各高校2010年底前按标准完成创业实训平台建设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建设扶持经费。创业实训平台建设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和验收。

  三、符合《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规定条件,村委会聘用高校毕业生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主任助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39号文执行,下同)。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参加市级公共创业培训基地创业培训的,享受一次性免费创业培训。培训机构申请补贴需提交《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具体补贴条件、补贴标准、申领时间和拨付程序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9〕6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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