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设立社会力量办园专项建设奖励资金,对新建、扩建增加学位的社会力量办园给予扩班建设奖励。每增加1个班级,配套奖励资金10万元。鼓励中央及地方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继续办好幼儿园,保证现有园所不撤销,并适度扩大办园规模。
4.对街道、公民和社会团体举办的小规模幼儿园给予正面引导和积极扶持。
(二)加大投入,实施办园条件标准化工程。
切实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
1.为各类幼儿园建设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优先保证政府举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
2.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向薄弱园倾斜,改善其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标准,缩小与其他园的差距。
3.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采取减免费用的方式给予重点资助。
4.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和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投资办园和捐资助园,拓宽学前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三)加强队伍建设,实施幼儿教师培养工程。
1.严格执行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将热爱幼儿教师岗位、适合该岗位的人员选拔到幼教队伍中来。严格执行园长、其他各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对招聘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委托区教研部门和区内优质幼儿园对其进行培训,使之尽快熟悉和掌握学前教育的规律与特点,成为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
3.依据《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科学核定幼儿园教师编制。
4.落实各项待遇,切实解决好幼儿教师的工资福利、职称、评优评先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监管,保障民办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奖励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园教师同等待遇。
5.加强幼教师资队伍培训,做好培训规划。将幼教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十二五”继续教育计划,保证专项资金用于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每年每位教师不少于规定学时的培训。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和远程平台,创新培训模式,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不断提高师德修养、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
6.设立社会力量办园专项师资培训资金。每年依据专任幼儿教师数量保证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足额到位。参照《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每年人均1000元执行,保障各类幼儿园教师的在职继续教育。
(四)加强管理,实施学前教育质量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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