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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十一)县级医院改革取得实质进展。

  34.出台《江西省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明确年度改革任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

  35.深入推进13个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重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采购机制等方面改革,逐步扩大实施范围。(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6.改革补偿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7.理顺医药价格体系。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设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监察厅)

  38.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9.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

  40.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1.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建立符合医疗卫生特点的医务人员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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