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十八)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60.落实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完善进口药品、高值耗材的价格管理。(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改委)
61.全面实施新修订的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违法活动,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信委)
(十九)进一步健全医药卫生监管机制。
62.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
63.深入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将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推进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建设“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4.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进一步推进院务公开,建立健全院务公开评价体系。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医改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扎实推进改革。
一要强化目标责任制。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省医改办将与各设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定责任状。各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负总责,分管常务和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抓,形成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保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