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人社部发 [2010]107 号文、粤人社发[2011]193号文规定,凡曾经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适用本通知。
  二、申请人在原单位所属市、区(县)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所属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和核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汕单位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申请人凭《补缴通知单》向所属地税部门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