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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建设局等七部门加快发展我州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实物配租。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租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住宅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条件具备的,也可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集体宿舍主要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三)货币补贴。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根据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测算,也可按照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计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4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各县市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制度,加强租赁补贴资金监管,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依据规定标准向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货币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租赁管理

  (一)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州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残疾人等优抚对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租赁期内,实行年审制度,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公安、劳动等部门,依托社区、街道等组织对承租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提供保障的依据。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优先租住原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五)各县市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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