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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与公务卡管理相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还款等业务,通过公务卡系统辅助办理。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转账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 代理银行的选择

  第九条 鞍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选择确定市级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十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代理银行,并与其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核实确认,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代理银行及时维护公务卡信息;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代理银行维护公务卡信息。
  第十三条 公务卡必须是具有信用支付功能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原则上,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预算单位财务部门不能查询公务卡中的私人消费信息,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代理银行协商确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时,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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