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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重点企业中实施直通车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重点企业中实施直通车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关于在重点企业中实施直通车服务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在重点企业中实施直通车服务的若干规定

  重点企业作为我市工业经济的中流砥柱,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快速发展,是我市“工业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为重点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现就在重点企业中实施直通车服务作出以下规定:

  一、享受直通车服务的重点企业,必须是在咸注册生产经营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亿元或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

  (二)获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

  (三)上年度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

  (四)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有较大在建项目支撑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发展建设项目,享受直通车服务。

  二、享受直通车服务的重点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等有关单位拟定,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确定。名单定期对外公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首批纳入直通车服务的为工业企业,其他行业重点企业以后视情分批纳入。

  三、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加强对直通车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信委办公,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四、建立部门负责制度。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一名负责人为责任人,并指定相关机构和联络员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主要职责: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通报涉及企业的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责任人和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等要对重点企业公开,以方便企业联络,接受企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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