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支持。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主要包括:
(一)计价规程,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编制规程等;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其他专业规范、补充规范;
(三)消耗量定额;
(四)工期定额;
(五)造价指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各参与主体应当将计价标准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计价标准数据库,制定有关数据交换规范。
软件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计价、评标软件应当符合计价标准数据库数据交换规范要求。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专门刊物按月发布与本部门公开网站适时发布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准确发布以下价格信息:
(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二)价格指数;
(三)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招标控制价平均下浮率;
(四)典型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对于价格波动频繁的主要建材价格信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每半个月或者每周发布一次。
第十一条 价格信息是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并作为人工、材料价格调差的参考。
价格信息未包括且未经公开招标的材料、设备的价格,应当采用公开透明、充分竞争的询价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编制计价标准以及发布价格信息的需要,采集施工消耗量数据、造价成果文件、市场交易价格以及其他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